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对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委托“猎头”公司寻找人才,答应求职者入职后又反悔的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被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7.5万余元。
案件详情
家住无锡的吴先生,原本在当地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工作,收入不菲。
年4月,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通过“猎头”公司与吴先生联系,称如果吴先生到他们公司工作,为他提供少儿事业部副总经理职位,工资待遇优于吴先生原来供职的公司。
慎重考虑之后,吴先生决定到上海工作。经过两次面试,5月22日,吴先生接到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发来的“您符合岗位条件并得到录用”的邮件。邮件所附《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录用职位、合同期限、报到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6月2日,吴先生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就在吴先生积极准备报到需要的各种资料时,6月9日突然接到通知:“……决定取消这个职位的招聘,所以还望你能跟你现在单位协商,仍留在原单位工作,以免造成被动……”。
陷入尴尬境地的吴先生,去年8月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赔偿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工资、交通费等损失9万余元。
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吴先生提供的履历及以往工作业绩存在不实之处;双方并未就吴先生入职后的薪金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未按《录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报到。
因此,最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被告,不同意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14日,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围绕争议焦点,即被告取消涉案职位招聘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及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争辩。
判决结果
今年1月14日,上海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应赔偿原告吴先生工资损失及交通费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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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胡培莉解释判案理由说,本案原、被告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了磋商,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录用通知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按约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现被告擅自取消职位招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胡法官表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书证,原告对自身工作履历的陈述并无不实之处;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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