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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某大型本土企业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与当地一家国际背景的猎头公司签署了《委托招聘合同》,委托这家猎头公司为企业推荐财务总监人选。根据这份合同,猎头公司应按要求向企业推荐合适的财务总监候选人,并协助企业核实候选人工作经历等信息的真实性,约定的支付给猎头公司招聘服务费为企业录用人员“年总收入的25%”。合同签订不久后,该企业就将财务总监岗位的任职要求(其中包括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等)发给了猎头公司。猎头公司很快向企业推荐了候选人丽丽,并表示对丽丽的各项资质及工作情况均进行了核实,符合企业的任职要求。随即,这家企业就与丽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委任丽丽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并向猎头公司支付了招聘服务费7.57万元。不料,上岗后5个月,这位新财务总监丽丽就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税务风险。经查证,丽丽的本科毕业证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PA会员证都是虚假的,她并不符合企业的岗位要求。于是,该企业就与丽丽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将该猎头公司告上法院,请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招聘委托费用7.57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法庭上,猎头公司据理力争,为自己申辩,提出了6个抗辩理由:第一,该猎头公司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应当收取中介费用。第二,丽丽在企业工作5个月后,公司才与她解除合同,企业本身也有过错。第三,对于被推荐的人,其身份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核实是企业的义务,猎头公司仅在企业要求后协助核实,而企业没有提出过要求猎头公司协助核实的明确要求。第四,丽丽入职时,企业只对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性进行了审核,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丽丽入职5个月后才做信息整理工作,说明企业存在工作懈怠和疏忽。第五,丽丽入职后,企业发给猎头公司的邮件中并未指出丽丽工作不合格,与企业在庭审中陈述存在矛盾。第六,企业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丽丽的劳动报酬,不应由猎头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猎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丽丽背景调查方面的确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返还已支付的7.57万元委托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而丽丽的劳动报酬是企业与丽丽协议的结果,不应由猎头公司赔偿,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来源:上海法制报案例分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本土企业引入国际猎头公司,为企业物色中高端人才的做法日趋普遍,但随之而来的风险却也不容小觑。案例中的这家企业显然并不擅长与猎头公司合作,事先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赔偿要求;对猎头推荐的人也过于信任,自己在招聘时把关不严,这才给企业造成损失。那对企业而言,想要用好猎头招聘,防止可能的风险,到底要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