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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招聘4人却不付钱猎头将这家券商告上

来源:猎头公司 时间:20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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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云中锦

人才是金融行业的核心资源,金融机构要挖到合适的人员,难免要和猎头打交道。这次,出现纠纷了。

一家猎头公司,为中原证券提供人才推荐服务,接连四名推荐人正式入职,并顺利取得了中原证券的执业资格证。但是,这家猎头公司却迟迟没有收到相应的服务费用,于是,双方在僵持中闹上了法庭。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将德雷公司与中原证券的服务合同纠纷公之于众。德雷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中原证券支付20万服务费及利息,中原证券则辩称,部分费用应在猎头推荐员工的收入中扣除,但这期间这些人员没有收入,所以才没有支付服务费用。

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原证券支付15万元服务费及利息。双方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券商拖欠服务费,猎头维权

金融机构通过猎头寻觅人才,乃是常事。年,德雷公司开始向中原证券提供推荐人才的服务。当年7月19日,向中原证券相关负责人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了推荐人周某的推荐报告,半个月后又向中原证券相关负责人发送了周某和3位团队负责人陈某、刘某、张某的推荐报告。

看起来双方合作是很顺利的。当年12月23日,三位推荐人周某、陈某、刘某取得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书编号,执业岗位一般证券业务。

年2月12日,德雷公司又向中原证券工作人员renyc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了推荐人王鹏、杨硕的推荐报告。事实证明,这波推荐中,也有员工顺利入职。

不过一直到此时,德雷公司一直没有收到中原证券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甚至双方都没有签订服务协议。

年5月,德雷公司向中原证券人员renyc(邮件收件人)发送了中原证券与沈阳德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周某、陈某、刘某、张某)。

终于,年7月份,原告德雷公司(乙方)与被告中原证券(甲方)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次签订的补充协议只用于估值核算岗位入职人才王鹏。年8月4日王鹏取得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书编号,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

年8月8日,德雷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中原证券发送《律师函》,要求后者于年8月15日前支付拖欠原告的服务费20万元。不过,年9月7日,中原证券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的服务费用。德雷公司几乎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均为法院查明和确认的事实。

中原证券称部分费用应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德雷公司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判令中原证券支付欠款20万元,并支付年11月份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二是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显而易见,中原证券对德雷公司的起诉并不认可,认为其从未与原告就周某等四人的推荐达成有效合意及未向原告发出正式要约或承诺,认为德雷公司要求其支付20万元及其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原证券辩称,年7月18日双方签署了《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中原证券聘任了德雷人力推荐的估值核算岗人员王鹏并向其支付5万元猎头服务费,完全履行的协议约定付款义务,所以原告主张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与原告请求的20万元服务费用毫无联系,中原证券无义务向其支付服务费用。原告请求判令的诉讼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已经确认,中原证券认可因德雷公司推荐的周某及其团队人员服务费用为19万元这一事实后,中原证券认为,这部分费用应在猎头推荐员工周某及其团队人员的收入中扣除,而周某及其团队人员没有收入,所以才没有支付服务费用,但是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这些人员没有取得收入。

大家非常好奇的是,不论纠纷的处理结果如何,这个纠纷透露了猎头公司的收费标准。

德雷公司(乙方)和中原证券(甲方)于年7月18日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须在得到甲方职务需求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候选人及其简历,并保证乙方已方对其真实性进行了一切必要验证。乙方对以上职位的担保期是3个月,自甲方与乙方推荐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如果甲方正式雇佣了乙方就有关职位推荐的候选人,甲方将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全额猎头服务费用。

关键地方来了,收费标准如何?双方约定,服务费用为该被正式雇佣的候选人的受雇首年年薪之百分之二十。每人最低收5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法院判决中原证券支付15万元服务费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辩称意见,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7月份开始合作,原告根据被告的岗位需求向被告推荐人才。

对中原证券辩称其从未与原告就周某等四人的推荐达成有效合意及未向原告发出正式要约或承诺的说法,法院表示,通过原告向被告人员发送人才推荐报告,后周某、陈某、刘某在同一时间取得被告公司的证书编号,可以证明被告录取了该三人,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三人不是原告推荐录取的证据,且原告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被告公司对原告推荐周某及其团队人员是知情的,对服务费用支付存在争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德雷公司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中原证券认可因原告推荐周某及其团队人员,服务费用为19万元,但被告认为是在周某及其团队人员的收入中扣除的,而周某及其团队人员未收入,因此被告没有支付服务费用,但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周某及其团队人员未收入。被告录取了原告推荐的人才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录取周某、陈某、刘某,对张某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录取并超过了担保期,因此本院支持原告推荐周某、陈某、刘某三人的服务费用。本案虽未对周某及其团队人员的推荐签订书面的协议,但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每人服务费为5万元,因此本院支付服务费1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原证券向原告沈阳德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年8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沈阳德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元。

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均不服从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德雷公司认为,其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中原证券银行对另一名推荐人张某的入职没有异议,只是对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未达成一致。相关四位推荐人员均于年年底前入职中原证券,中原证券的付款日期应为年12月24日,应以当时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

中原证券则认为,公司从未与德雷公司就推荐周某等三人的服务费用达成任何合意,也没形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文本,双方就服务费达成的合意是“费用从团队收入里扣除”。一审判决支付每人5万元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还认为年7月签署的服务协议不应溯及适用于年发生的所谓推荐服务。中原证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对于二审期间德雷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可以证明周某等三人系通过德雷公司的推荐到中原证券公司工作。因双方未就该三人签订正式的服务协议,但根据为另一推荐人才王鹏所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可知每人的服务费用为5万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沈阳德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元,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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