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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猎头推荐人才后被关联公司录取

来源:猎头公司 时间: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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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驱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而猎头公司的出现,就是帮助企业寻觅优质人才,促进其更好、更快地发展。

猎头公司成功推荐人才后,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但随着猎头行业兴起,“跳单”行为屡见不鲜,并由此引发纠纷……

人才录用后,企业却拒付咨询费?因业务扩展需要,年1月,南京A学校(甲方)委托某咨询公司(乙方)代为搜寻合适的人才任上海某分校副校长职位,合同约定,如果甲方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在此合同结束后一年内聘用了曾由乙方推荐的人才,甲方同样要支付乙方费用。

签约后,某咨询公司向该学校推荐了李某,其最终未通过考核。但之后该公司却偶然得知,李某已被聘为南京B学校国际部校长,该学校与南京A学校系关联公司。

后咨询公司多次向南京A学校催讨职位录用的咨询费用,因其拒不支付咨询费,遂诉至法院。

原告某咨询公司诉请

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元。

被告南京A学校辩称

李某系通过网络得知相关招聘信息,并通过他人自荐,面试考核后被录用,并非由被告推荐,且被告与南京B学校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并非母子公司的关系。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委托原告招聘的是上海某分校副校长职位,原告推荐的李某并未录取该职位,但其通过面试被录用为南京B学校国际部校长的职位,被告与该学校虽不是母子公司关系,由于对李某进行面试考核的仍为被告,原告在此之前已经将李某及其个人资料推荐给被告,被告对此应当知晓,且被告与南京B学校系关联公司,故应视为被告在合同结束后一年内聘用了曾由原告推荐的人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南京A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咨询公司咨询费元。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朱玉梅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也催生了相应的服务企业,服务企业根据自己的信息为目标企业提供人才资讯,收取服务费用。实践中,服务企业推荐的人才在约定项目中未被录取,但在之后的关联企业被录取是否符合支付服务费的条件,应结合案情予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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