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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九川我看律师业务发展三十年

来源:猎头公司 时间:2024/9/3

(本文系作者在年8月“第八届桂客年会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律师业高质量发展论坛——以‘专精特新’为导向”所发表的演讲,内容有修改)

王九川律师

这届论坛主题选的好,我很有兴趣。我想谈谈我对三十年来(或者说三十几年)律师业务专业化进程的整体印象。就我个人的观察,对这个发展过程可粗略地分为三个阶段,各有其特点,我只谈每个阶段有代表性的一个特点。

第一阶段:

身份转化——走向律师职业化

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是律师所改制、走向市场化的初期,国办所被迅猛推入市场经济,尽管律师还没有告别“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但在实践中,有关律师是否要配合司法机关让被告人认罪伏法这样的争论,明显减少直至消失。年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律师彻底告别体制,成为“社会人”,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年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成为对契约对方负责的专门职业人员,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律师”了。律师能够较为独立地对当事人负责,律师所能够面向法律服务市场基本自主经营,这是律师业务走向专业化的基础所在。没有这种身份的转化,何谈专业性?

在立法上基本解决律师的职业化身份,仅仅是第一步。律师、律师所要学会独立生存,这是第一要务。在市场经济初步发育的年代,律师个人、律师所以创收、案源为导向,为获取业务各显神通,普遍缺乏专业品牌意识。“专业化”这几个词我们天天在讲,但在当时不少人感到陌生。

当年,擅长做公关的律师一度傲视业内,看不起认真做业务的,有的律师会骄傲地宣称:“我已经不会做业务了!”他们的主要精力不在专业,而在饭局等社交场所。九十年末,我在京都所接待当事人,多次听到对方这样讲,北京有两家律师所擅长刑事辩护,一个是京都所,属于“学院派”,另一个是某某所(早已注销),是“关系派”。所谓“学院派”,用今天的眼光看,就是“专业派”。那时当事人普遍缺乏“专业”这个概念,“学院派”在当时似乎是一个既褒又贬的词。

在律师所运营上,在以创收、案源为第一考核指标的律师所,在某些关系派占上风的律师所,你要探索现代管理模式,走专业化道路,是非常困难的。但有一小批有远见、有定力的律师、律师所,一直比较注意培育自己的职业化形象,并有较强的品牌意识,他们能够较早地踏上以专业求发展的道路。

第二阶段:

业务立足——执业领域专业化

以合伙人、律师个人资源经营为主的运营模式,带来的就是对案源的严格把控,案件未必能落到最擅长这个业务的律师手上,而在案源不充足的情况下,律师、律师所又往往缺乏挑选案件的底气。这两种情况是产生“万金油”律师的主要原因,这明显不利于案件质量的提升。这种现象,在今天也不同程度存在。

大约在年前后,特别是在加入WTO后,律师队伍加速扩大,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渐旺,对律师的业务素质带来更多的压力,走专业化之路成为业内共识。一些发达城市、地区的律师所引进境外同行的发展经验,那些早就开始打造若干专业特色的律师所受到更多推崇,更多具有专家形象的律师登上舞台,各地律师协会也陆续建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引领专业发展。

当年,我也深受这种这种专业化氛围的影响。我最早跟随田文昌老师学习刑事辩护,我很珍惜这样高的起点,引以为荣。后来我也尝试学习、参与房地产、公司并购、知识产权这类非诉讼业务。我很快发现,包括刑事业务在内的很多业务领域,正在向更高深的专业程度发展,想成为一个以上领域的专家并不现实,“一专多能”甚至“一专”才更具有优势。所以,我还是坚守刑事辩护,尽管当年刑事业务在律师行业还没有后来那样的地位,但我相信,坚持下去,会获得长久的专业优势。

在这个时期,我们看到,律师所纷纷打造自己的专业形象,规模较大的律师所成立以专业领域为划分标准的业务部门,规模小的,对外也宣称有多个业务部门,同时设法挖专家型律师,后来针对律师所的猎头公司也出现了。记得在年,田老师在京都所提出这一理念:“强化责任观念,修炼气质风度,树立精品意识,提供系统服务”,这体现了对职业化、专业化、品牌化的追求。前不久,我在网上发现,有律师所还把这四句话直接拿过去,作为自己的办所理念。

第三阶段:

质量竞争——法律服务精品化

我讲的“精品化”,和我们论坛所讨论的“专精特新”的含义相近。

十几年来,律师界的专业论坛遍地开花,律师出书成为风尚,不少刚从业的同仁立志要成为专家型律师。而法律服务需求的持续扩大,律师队伍的超常增长,带来竞争的升级,必然对业务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些律师认为自己不仅要有专业领域,还要有自己的特色“手艺”,追求做精、做细,例如:刑事领域有专攻毒品辩护的,有主打金融犯罪法律服务的,民商领域有专做票据法的,有专为矿业领域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新业务领域不断被发掘,比如家族财富传承、刑事合规等等。另外,有些律师团队在专业分工的同时,还注重流程分工,比如,有负责接谈客户的,有主做尽职调查的,有专门出庭的,等等,这些也体现出一定程度的法律服务流程化、产品化的特点。

依我有限的观察,这种精品化服务有几个特点:其一,在分工上一般不做强制推行,像民商、刑事、国际业务这样的部门化专业分工,不难落实,而在某个业务领域内的细化分工,还要多考虑律师选择的自愿性;其二,客观上在业务操作分工方面也难以绝对化,因为法律事务具有复合性,比如,做职务犯罪辩护的,也不可能不学习金融法律业务,因为有些职务犯罪就发生在金融领域的业务操作中;就流程操作看,长期固化分工也会影响律师综合能力的提升;其三,在服务于同一个客户、同一个案件中,在分工合作上,传统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类似扁平化管理等模式值得提倡。

回头看,经过二三十年的快速、粗放式生长,越来越多的律师、律师所重视发育的质量,追求精品化是法律服务的必然趋势。律师业务是一种复合型业务,没有个人的扎实功底和平台的良好运作能力,精品化服务、专业化服务很难做到位。缺少长期规划和稳定持久的耐力,只会停留在宣传、推广上,无法实现战略目标。

我所讲的三个阶段——律师身份职业化、执业领域专业化、法律服务精品化——并无严格的区分界限。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力资源结构差别大,法律服务领域也是这样,有的甚至可能还没有在实践中完成律师职业身份的转化,“职业化”与“江湖化”、“专业式”与“万金油式”共存,使得律师的社会形象变得多面,这种局面还将长期持续,但专业化之路是大趋势。

这里,我还要表达我的一点忧虑。我们在这里意气昂扬,回顾昨天,探求未来之路,但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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