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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男子被猎头以高薪挖走,却在入职

来源:猎头公司 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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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以5万元月薪的条件,跟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位是该公司的品牌总监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之后,符合公司要求,还会另外有绩效工资。哪知道,男子刚刚上班3天,公司就要跟他解聘,该男子怀疑自己是被套路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曲先生之前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但猎头公司找到曲先生,说这家公司的待遇会更好一些。曲先生了解之后,确实要比所在公司的福利待遇都好,所以,他跟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谁知道,仅仅上班三天,公司就通知曲先生,要跟他解聘。曲先生怀疑。这是原公司用猎头挖人的形式,让自己主动离职。

曲先生之前也听说过,有些公司为了裁员,还不想给员工应有的裁员待遇。就采用猎头公司挖人到其他公司,然后新公司马上跟员工解聘的方式,达到裁员目的。因为正常公司招人,不可能是刚刚上班三天时间,就解聘,而且自己应聘的也不是普通员工岗位,而是重要的品牌总监。新公司这样的处理方式,实在是不合乎常理。新公司并没有给曲先生太多解释,只是按照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了曲先生三天.4的工资。但曲先生感觉到不公,拒绝签字离职,而且一纸诉状把新公司给告了。曲先生的诉求就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跟自己的劳动合同。

新公司负责人李先生也感到十分的憋屈。李先生表示,曲先生在这三天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质量并不能令公司满意。让他整改之后,依然还是没有办法达到要求,同时,曲先生跟其他同事的关系也不是很融洽,对公司发展有很大影响。

其实这里面还另有隐情。李先生不经意的透露,在和曲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并没有对曲先生做详细的背景调查,签合同之后,公司发现,曲先生有简历造假嫌疑。所以才会在仅工作三天之后,就跟他解聘。原来,曲先生之前有过多起民事诉讼案,其中跟两家公司有过劳务纠纷。而经过法院审判之后,曲先生分别得到了11万和12万的赔偿金。

最让人感到疑惑的是,曲先生分别在这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一个是2个月,一个是3个月。中间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同时在这两家工作。加上简历中有涉嫌造假的成分,所以新公司担心,曲先生来应聘可能会有职场碰瓷的情况。最终,公司决定跟曲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以免之后出现其他麻烦事。职场中,确实有公司为了节省裁员费用,采用诱惑员工跳槽,主动离职的情况。但是,像曲先生这样,有过多起跟工作单位的劳务纠纷,并且工作时间都不长的情况,也会让新的用人单位,在应聘他的时候,有比较强的戒备心。大部分公司,对于有曲先生这种经历的人,都是避而远之,担心会招惹上麻烦。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公司支付曲先生三天.4的工资,之后,公司不需要继续履行,之前跟曲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实这起事件中,不论是曲先生,还是应聘曲先生的公司,在签订劳务合同前,都没有对对方进行深入的背景调查,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双方都做了充分的调查,相信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了。

1、自己主动辞职的,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试用期辞职,不需要理由,不用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注意,不要员工轻易提辞职,自己不愿意干了和公司让你走,那是两码事。前者没有赔偿,后者有赔偿。曲先生是自己走得,主动辞职,没有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工龄1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还是不少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记住试用期别嘚瑟,因为老板可以随时开除你而不需要理由。所谓试用,就是让你表现工作能力的,老板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你就是不符合,这是单位的法定权利。

结合曲先生被重金捞走,又被开除,不排除有人合作的嫌疑,但是没有证据,曲先生也是自己走的,不能怪别人,不懂法吃亏很正常。2、学历造假的话,公司可以随时开除你而不用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同时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历一般是公司招收员工的资格,比如本科毕业,曲先生伪造了学历,属于欺骗单位,属于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的行为,当然是不允许的,曲先生即使过了试用期,该公司还是有随时以学历造假开除他。

3、新公司3天支付.4符合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可见曲先生应该是百万年薪,除了月薪5万可能还有其他的福利。至于3天工资,就是依据其和单位的约定,唯一可以看的是,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是否过低,比如约定了正式平均工资是1万元,那么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元,至于高于当地最低工资,那是显而易见的。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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