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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谎报工作年限法院判解雇没毛病环

来源:猎头公司 时间: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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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谎报工作年限法院判解雇“没毛病”

判决认定,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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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员工存在隐瞒工作经历的情况,在员工入职10天后将其解雇,由此引发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纠纷。该案经过一裁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员工隐瞒工作经历以满足岗位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因隐瞒就业经历,杨雨(化名)入职10天即遭解雇,由此引发纠纷。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二审认定,公司已充分举证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职10天遭解雇

年7月16日,杨雨经过猎头推荐、单位面试等环节,成功入职和岸公司,担任市场客服部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基本工资元/月。

入职当天,杨雨还签署了和岸公司《产品经理岗位说明书》(以下简称岗位说明书),确认已阅读并知晓该岗位工作内容及录用条件。

然而,入职才第10天,人事经理就通知杨雨面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你是否对公司隐瞒了重要信息?”人事经理对杨雨说,“你曾告知在朋友公司有2年互联网工作经历,但这与你的就业证不符。实际上,你的互联网从业经历未达3年,还隐瞒了另3段短期就业经历,是吗?”

杨雨答称:“我没说过朋友公司是做互联网的。我的互联网从业经历是未满3年,但是你们从未告知我岗位有这个年限要求。”

人事经理指出,公司在发布产品经理招聘信息时,原本是要求5年互联网工作经历。面试时杨雨说有3年互联网从业经历,但公司认为杨雨其他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因此便降低了年限要求,在岗位说明书中亦做了相应调整。说明书上,杨雨也签名确认过。

对此,杨雨解释:“难道我签了名就代表我有3年经历吗?说明书内容那么多,我没有细看。”

“公司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公司隐瞒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说。

随后,和岸公司向杨雨发出电子邮件,告知因杨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于年7月26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一裁二审断是非

对于公司的这个决定,杨雨感到不满,遂于年8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和岸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年7月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

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令和岸公司与杨雨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杨雨年8月1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和岸公司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决和岸公司无需与杨雨恢复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杨雨年8月1日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杨雨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杨雨认为,和岸公司在面试过程中未提及需要具备3年或5年互联网工作经历。其向和岸公司提交了记载其工作履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司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隐瞒履历有违诚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雨签字确认的岗位说明书任职要求中明确载明,杨雨所从事岗位需“有过至少3年互联网公司经历”。杨雨认为,和岸公司从未向其告知该岗位录用条件,然经核实杨雨手机内与猎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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