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猎头公司与北京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人才服务合同,约定推荐人员被聘用后,需向猎头公司支付推荐服务费,现推荐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已到岗,但未告知猎头公司,猎头公司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9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猎头公司诉称,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后,于年6月初在用人单位营销副总岗位上推荐了陈某,但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书面告知陈某被录取,后猎头公司从其他途径得知用人单位录用了陈某,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被告用人单位辩称,其公司与多家猎头公司签订服务协议,陈某的录用是因上海一家公司的推荐,并已支付服务费用,非该天津猎头公司推荐;天津猎头公司推荐陈某应聘的岗位是事业部副总裁,陈某不符合要求,简历中并没有陈某联系方式,没有与陈某进一步联系;其是接受上海一家公司的推荐,并以销售总监的职位将陈某招录,并非该天津猎头公司推荐的副总裁职务。
猎头公司对用人单位抗辩不予认可,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跳单”行为,且用人单位对陈某单独约谈面试,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坚持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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