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公司受委托为雇主寻找人才,一旦猎头公司推荐的人才顺利到雇主单位入职后,猎头公司一般可按约定以人才年薪资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但在服务费的支取中,猎头公司和雇主时常发生纠纷。
近日,就有一家猎头公司将雇主告上了法院,认为雇主为少付服务费而提供虚假薪资,应按人才的真实薪资支付相应服务费差额和违约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猎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主张,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薪60万还是25万?
猎头公司和雇主各执一词
艾斯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客户公司提供人才推荐的猎头公司。年6月,明达公司委托艾斯公司为其寻找人才,并签订《猎头服务合同》,约定:税前年薪50万元(含50万)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3%,税前年薪50万元以上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5%。候选人上岗之日起5日内,明达公司应向艾斯公司支付80%的服务费,剩余20%候选人上岗3个月后的七天内支付。
年8月,艾斯公司向明达公司推荐了李女士,明达公司经面试审查后,录用李女士为总裁助理,约定年薪25万元,试用期3个月。明达公司按约支付艾斯公司服务费25万元*23%*80%,共计4.6万元。
然而两个多月后,李女士就辞职了。艾斯公司此时联系明达公司,称他们对李女士回访得知,她的实际年薪是60万,而非明达公司告知的25万,并且还有李女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