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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学历虚假,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被判

来源:猎头公司 时间:20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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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中未包含“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这一理由,而是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其他理由均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为合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王某于年3月6日入职瑞克博云公司,岗位为运营总监,月工资元,其中基本工资元,绩效工资元。同日,双方签订《北京瑞克博云科技有限公司业绩协议》,就工作内容、年业绩目标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考核期为年3月6日至年5月31日,同时约定,考核期内被发现其所填写的入职资料中存在虚假、欺骗现象的,瑞克博云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2、年3月26日,瑞克博云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王某先生,因你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平台运营数据造假),给公司造成损害,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我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通过邮件方式向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请你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到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如逾期未到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3、王某主张瑞克博云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瑞克博云公司认为,公司以王某学历造假等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就王某存在学历造假,瑞克博云公司提交埃摩森猎头机构推荐报告、入职登记表、北京印刷学院出具的查询说明等为证。其中推荐报告载明王某于年9月-年9月就读于北京印刷学院绘画专业,年6月就读清华大学EMBA。北京印刷学院出具的查询说明显示该校学籍档案中无应届生王某的相关信息,年学校开设的应届本科项目只有装潢艺术设计专业,专科项目有电脑造型及应用,无设计艺术专业及绘画专业,招生目录及学籍档案亦无应届生王某的相关信息。年3月6日入职登记表上教育培训经历、工作经历项均未填写。

5、王某则认为,经过猎头招聘、瑞克博云公司承诺期权股权等条件后才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不存在隐瞒的情况。瑞克博云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其公司领导与王某就工作产生分歧,解除理由是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非以王某捏造虚假学历而解除。

瑞克博云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

就瑞克博云公司主张王某学历造假,依据年3月26日该公司处理意见,瑞克博云公司在开除王某时并没有直接写明该事由。同时,瑞克博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招聘人员的简历进行核实后再行决定是否录用,依据瑞克博云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表内教育培训经历、工作经历项均未填写,瑞克博云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后其就王某的学历等主张过权利。即使王某违背诚信原则隐瞒了真实学历,但瑞克博云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瑞克博云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此,瑞克博云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核算,瑞克博云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3倍×1.5个月×2倍)。

一审判决:瑞克博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瑞克博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瑞克博云公司于二审中主张王某学历造假,使其公司受到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其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瑞克博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公司在招聘王某时将学历作为录用条件,亦无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所持劳动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瑞克博云公司于年3月26日以王某对下属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屡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平台运营数据造假)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瑞克博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数据造假行为,对下属管理和监督问题,瑞克博云公司已对王某进行了处罚,瑞克博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依据,不构成合法解除。

再次,至于王某的学历问题是否构成瑞克博云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院认为,其一,瑞克博云公司年3月26日作出的解除决定中并未包含该理由;其二,双方于年3月6日签订的业绩协议约定考核期为年3月6日至年5月31日,考核期间被发现所填写的入职资料中存在虚假、欺骗现象的,瑞克博云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瑞克博云公司在考核期内就学历问题向王某主张过权利。故对瑞克博云公司于诉讼中所持因王某学历造假,其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瑞克博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瑞克博云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瑞克博云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瑞克博云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号:()京民初号

二审案号:()京01民终号

本案中,劳动者学历虚假,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被判违法解除,其原因在于:

1、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招聘劳动者时将学历作为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提交的《入职登记表》,表内教育培训经历、工作经历项劳动者均未填写,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后就劳动者的学历等主张过权利。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核实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考核期,考核期间被发现劳动者所填写的入职资料中存在虚假、欺骗现象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在考核期内就学历问题向劳动者主张过权利。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时,所作决定中并未包含“劳动者学历虚假”这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中未包含“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这一理由,而是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其他理由均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为合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因此计算赔偿金时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标准进行计算。本案计算得出赔偿金元(×3倍×1.5个月×2倍)是正确的。

用人单位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人事部门完善入职流程、考核流程以及规章制度。在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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