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记者董柳通讯员刘娅
猎头公司作为高端人才和企业之间的“红娘”,在“跳槽”中“牵线搭桥”,常常占据主动权。然而,最近,有一家猎头公司向企业推荐的候选人成功入职为高管,但在向企业讨要约定的服务费时,却遭到拒绝。
该猎头公司起诉至法院后,企业却称高管是另一家猎头公司推荐的,并已经付了款。这是怎么回事呢?猎头公司还能不能要到服务费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4月1日通报了该案办理情况。
年6月21日,迈斯公司(猎头公司,原告)与联佳公司(被告)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合同书》,约定迈斯公司为联佳公司招聘的职位推荐候选人并联系安排面试,如候选人成功入职,迈斯公司将按照入职人员的年薪比例获得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迈斯公司安排员工周某(本案第三人)向联佳公司推荐了多名候选人,其中的李某经过多轮面试,最终于年10月成功入职担任高管。但其后,联佳公司拒付服务费。迈斯公司于是起诉至法院。
联佳公司则称,李某是另一家猎头公司倍智公司(本案第三人)推荐的,联佳公司已向倍智公司支付服务费,迈斯公司从未向其推荐过李某,无权要求支付服务费。
李某到底由哪家猎头公司推荐的?联佳公司是否应当向迈斯公司支付服务费?
法院经查,李某是周某作为经办人向联佳公司推荐的人选,最终李某经周某介绍入职联佳公司。那么,周某是代表迈斯公司推荐人选的吗?
法院还查明:年1月,周某入职迈斯公司。7月,周某受迈斯公司安排,向联佳公司发送候选人李某简历的电子邮件,并安排相关事宜。
8月5日,周某发送给迈斯公司离职工作交接电子邮件,其中提到了候选人李某面试等程序安排完毕。
同日,周某从迈斯公司离职,8月10日,周某入职倍智公司。同日,倍智公司与联佳公司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合同书》。10月,李某入职联佳公司任高管。
这种情况下,案件该怎么判?
法院判决:联佳公司向迈斯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服务费的70%即1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联佳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服务费的关键在于,联佳公司是否从迈斯公司处得到候选人李某的信息并利用了该信息最终促成李某入职。
首先,周某从迈斯公司处离职后即入职倍智公司,入职同日,联佳公司基于对周某的信任,与倍智公司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合同书》,由此可见周某在该事件中起到了沟通桥梁作用。
其次,从迈斯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可知,周某在迈斯公司处工作时,已向联佳公司发送李某的简历,在周某的离职交接工作邮件中,亦提及李某面试等安排完,由此可见迈斯公司向联佳公司推荐李某的前后过程。
综合周某的离职、入职时间,李某的入职时间,联佳公司与倍智公司的签约行为等因素,认定迈斯公司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其推荐李某入职联佳公司处的过程亦符合常理,故对于迈斯公司向联佳公司提供了李某相关信息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服务费用,周某在迈斯公司工作时,已向联佳公司推荐了李某,使联佳公司获知李某的资料和信息。
但由于最终李某入职联佳公司系在周某辞职入职倍智公司后,故根据迈斯公司在该事件中发挥的作用,认定该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18万元按70%比例进行分配较为合理,即迈斯公司应得居间服务费12.6万元。
来源
羊城派图片
视觉中国责编
崔文灿实习生王桂梅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7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