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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创业法律专题之企业内部风险防范篇

来源:猎头公司 时间:2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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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越来越多港澳投资者来到内地投资,接下来,笔者将会结合港澳企业在当地的营商习惯,分期从企业“出生”到“消灭”整个阶段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之前的内容大家通过点击下方链接重温:

公司运作过程中,必定经历聘请员工的问题,聘请员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招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不应聘用尚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任正非先生说过:“21世纪最贵的是人才”。许多公司会聘请猎头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其他公司优秀的员工抛出橄榄枝,希望将其挖到自己的企业中来。企业为了留住一个优秀的人才,甚至会在劳动者在前公司办理离职前就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又或者劳动者为了能跳槽到心仪的新公司,而隐瞒了仍和旧公司存在劳动合同的事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因此,企业应当避免聘用尚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主动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其他劳动关系进行审查,以免造成损失。

二、招聘过程中不得存在就业歧视

在招聘过程中,许多企业更偏向于招聘男性或者本地户籍等要求的求职者。《大湾区纲要》出台前,港澳居民在内地求职也屡遭碰壁。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在就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及其他方面所做出的区别、排斥或优惠。我国劳动法历来禁止企业歧视劳动者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一是招聘信息中应避免含有就业歧视内容。一般而言,不得对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高、长相、婚姻状况等提出要求,作为应聘条件。二是企业给求职者发出的面试通知或录用通知避免含有就业歧视内容。三是企业在日常用工过程中不得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无论是规章制度所制定的条款,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劳动者工作的安排,都应合法合规,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而在特殊情形下,企业不构成就业歧视。通常来说,企业招用劳动者时是否构成就业歧视,主要看有没有合理事由。有合理事由的,一般不认为构成就业歧视。合理事由一般包括: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需要、所招用岗位的特殊资格需求、法律法规明确的免责事由等。比如,煤矿企业招聘井下挖煤工人,通常只能招用男性,企业招聘信息中限定只招男性不构成就业歧视。

三、不得雇佣未成年人

在生活中,有的学生中学肄业就出来寻求工作,部分企业出于薪酬成本较低、急于招人等原因而聘用该类“童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法律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五条)

但同时需要注意,十六至十八周岁者虽然依法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前提是需要证明其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其正式参加工作之前,其实难以证明。因此,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为妥。

而在香港地区,未满13岁的儿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业工作。年满13岁或以上的儿童则可受僱于非工业机构,惟须受若干限制,例如须获其父母书面同意儿童就业,父母亦须向准僱主出示该儿童修毕中三课程的证明或有效的在学证明书等。

四、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一些工厂或公司为了防止劳动人员流失,会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其上交身份证等证件或者提供金钱担保等。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将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以及对劳动者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五、入职前的体检

入职前的体检是检查劳动者是否存在潜在疾病或职业病的重要措施。除部分特殊行业外,我国并无规定要求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例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由于不是强制规定,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体检费用,而对入职员工进行不严格的体验。如果在签署劳动合同后,才发现员工存在潜在疾病,虽然员工存在欺诈的情况,侵害了企业的知情权,但如果该疾病不足以影响员工胜任岗位的工作,那么企业无权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医疗期内,企业不得因为员工患病而单方解除合同,即使该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也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因此,对企业来说,最好就是要求拟录用的劳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并核对其真实性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进行统一的健康检查。

六、结语

除了上述注意事项外,企业还应对拟招用员工的学历、工作经历、是否签有竞业禁止协议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避免信息错漏对企业造成损失。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你们戴着口罩眼镜起雾的小林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了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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